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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近年来未发现错案

时间:2013-06-17 21:24:24  来源:新浪网  作者:吴明来
导读:  附条件逮捕是“特殊逮捕”,强调打击犯罪没有保障人权?

  附条件逮捕是“特殊逮捕”,强调打击犯罪没有保障人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吴明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据初步统计,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每年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约100件,占全部审查逮捕案件的1‰左右,其中近90%的案件作了有罪判决,“附条件逮捕案件质量可以充分肯定。”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4月19日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审批程序和后续跟踪监督办理程序。吴明来称,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和程序严格,基本不可能出现冤假错案,附条件逮捕广东近年来暂未发现错案。

  一般群体性刑事案件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部分重特大案件,有时无法达到批捕的证据要求,但检察机关如不批捕,可能影响案件侦查,或造成犯罪嫌疑人逃匿、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或者证据灭失等严重危害后果。针对于此,附条件逮捕作为新的审查批捕工作制度被提出,并在2006年8月高检院检委会讨论通过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得到正式确认。

  该文件限定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即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且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但何为“重大案件”,直到《意见》出台才有了明确界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此前,各地尺度不一,有的轻罪案件也适用了附条件逮捕。省检院侦监一处处长吴明来称,从调研中了解到,极个别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出于维稳的工作需要,对个别一般的群体性事件适用了附条件逮捕。例如,同一地区外来人员数十甚至几百人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侦查工作时限紧、取证范围广、难度大,如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可能后续就很难甚至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但如果直接批准逮捕,则很可能后续查证该犯罪嫌疑人既不是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又没有实施打砸抢等暴力行为,无法推进后续诉讼程序,最终撤捕、撤案或存疑不起诉。“当时出于这些考虑,极个别地区可以说是超范围适用了附条件逮捕。”吴明来表示,该类案件在今后不能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更严格少用、慎用附条件逮捕

  吴明来透露,据省检察院2011年的专项统计,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110件151人适用附条件逮捕,其中104件120余人已被判决有罪,占90%左右。而附条件逮捕案件占2010年全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案件的1‰左右。

  吴明来解释,由于取证条件变化或进一步查明事实,发现先前的研判错误或不够精准,极少数案件未获有罪判决,由检察机关依法作了撤案或存疑不诉、相对不诉处理,都是正常的。比如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进展,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存在犯罪嫌疑人“顶包”、进行虚假供述、捕后因病死亡或出现精神疾病等问题,这些都不属于“错捕”的范围。“我们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而不是一定要把逮捕的人治罪,发现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恰恰反映了我们是实事求是地严格执法,不是追求数字执法。”

  吴明来表示,从后续跟踪结果来看,广东省附条件逮捕适用宽严程度适中,案件质量可以肯定。“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逮捕很少,而且越来越谨慎”,吴明来分析,面对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等风险,加上社会舆论的压力,检察机关担心研判决策错误,会更加严格地少用、慎用附条件逮捕。

  焦点

  明确撤捕情况防“以捕代侦”

  附条件逮捕,曾在学界引起一些争议,普遍担心检察机关强调配合侦查、打击犯罪,而不能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吴明来说,实际上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很严格,适用附条件逮捕的基本条件是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普遍非常依赖逮捕这个强制措施。但尽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一旦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侦查人员大多就觉得这个案件基本上已经办成了。”为了防止“以捕代侦”,此次意见明确了附条件逮捕案件的撤捕情况,如发现侦查机关未继续侦查取证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侦查取证条件,或者在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院侦监部门有权报请检察长或检查委员会决定撤销逮捕决定,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吴明来称,在附条件逮捕案件有限的统计中,全省检察机关仅有2011年的2件职务犯罪案件作了撤销逮捕决定,其余都完成了相应的后续程序。

  释义

  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决定)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

  坚决杜绝带病批捕,是最基本的执法理念。少捕慎捕,不能构罪即捕,更不能一捕到底。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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