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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小伙夜抢14名独行女 报复社会强奸受害女

时间:2013-07-15 16:40:12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侯嘉伟 杨玉霞
导读:  “80后”小伙王某在17岁时就开始抢劫盗窃,在刚出狱2个多月后,依旧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80后”小伙王某在17岁时就开始抢劫盗窃,在刚出狱2个多月后,依旧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一夜之间连续抢劫两名女子,在两个月时间内王某共抢劫、抢夺作案14起,并且将其中一名受害妇女强暴。最终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对王某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7年。

  一女子夜间独行被人抢走挎包

  去年9月底,刘女士一人从母亲家吃完晚饭回家,在楼栋内刚停下自行车,她下意识感觉到身后有人。还没来得及反应,一男子就从其身后猛地拉住刘女士的挎包。刘女士拽住包不放手,本能地与男子厮打起来。但她势单力薄,最终被男子摔倒在地。“救命啊……”刘女士高声呼喊着。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一条线索,在厮打过程中,歹徒落下了一个包,里面有身份证、烟、月饼等,而身份证的主人却是一名女性。一名男劫匪为什么会拿着一名女子的身份证?这名女性与本案是否相关?一个个疑问接踵而至。

  而此时,这名男劫匪发现刚抢的包中根本没几个钱。恼羞成怒的他决定再次作案。

  一小时后又一名女子被人抢包

  在案发1小时后,芝罘警方再次接到报警,幸福辖区又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名孙姓女士与抢包歹徒搏斗时被砖头打伤。据孙女士称,当晚10时许,孙女士步行回家,感觉身后有脚步声,感觉可能是被人尾随了,正当孙女士要回头查看时,该男子迅速扑上前,一把拽住孙女士的包。

  孙女士也不甘示弱,立马伸手抓向男子的脸部,顿时,男子的脸破了相。男子被抓伤后恼羞成怒,随手抡起一块砖头猛砸孙女士。孙女士应声倒地,包被抢走。

  警方立刻将两起案件并案处理,同时,警方对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身份证进行查询。结果发现,这名女子的身份证是在几天前刚刚被人抢走的。警方确定,该男子就是近段时间在幸福一带频繁作案抢劫独行女子的歹徒。

  80后小伙两个月作案14起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警方立刻在幸福辖区进行摸排巡逻,根据线索,警方很快在一家网吧内锁定了嫌疑人:一名正在上网的年轻男子脸上有伤,很明显是刚刚被抓留下的。“请出示身份证。”一听到民警的声音,小伙吓了一跳。“我没有身份证……”小伙吞吞吐吐。

  “别动!”民警对小伙进行了搜查。两部手机,一张身份证,400多元钱。民警一看身份证,就是刚刚被抢的宋女士的证件。民警立刻将小伙带回派出所审查。

  在派出所,小伙很老实地交代了当晚作案的经过。小伙姓王,1988年出生,海阳人。说起抢劫的原因,王某很伤心:“我爸妈都去世了,只有一个亲戚在海阳,我想回家,可是身上没钱,就想到了抢劫。”

  当问及为何要抢女性时,王某说:“女性的反抗力弱,比较好抢,得手之后不容易被追到。”

  经过审讯,王某交代了抢劫的经过,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他共作案14起,抢劫、抢夺,并且在一次抢劫女性时,对一名女子进行强奸,可谓罪行累累。

  因遭白眼产生报复心理

  再仔细一看王某的案底,原来,王某还真不是个“善茬”。王某17岁时就因抢劫、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8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王某回到老家,得知父亲去世,他不思悔改,2010年5月又因故意伤害罪在潍坊被判刑两年,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随后,他来到狱友的亲戚开的饭馆干活。这期间,饭馆老板娘对王某好吃懒做的习惯很是看不惯,王某频频遭受白眼。干了两个月后,王某嫌脏嫌累,就炒了老板的鱿鱼。但是,从此之后,王某对女性产生了扭曲的报复心理。

  2012年8月份王某来到芝罘区幸福一带打工。来烟之后找过一段时间工作,但因没有身份证,王某就靠抢包过日子,抢来的钱都上网吃饭住旅馆花光。

  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条释义:抢劫罪VS抢夺罪VS强奸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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