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开一家餐厅,本来经营得好好的。可就因为生意好,双方都另起炉灶开新店,其中一方竟将新店开在合伙店跟前,闹得两人反目,一拍两散。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合伙生意不好做。”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纠纷案。
王某和阚某本是同乡好友。2010年9月10日,双方协商合伙开办“魔方休闲餐厅”,并签订《合伙合同协议书》协议一份,约定:现有哈密市文化西路某小区底商地下室的魔方休闲餐厅由王X和阚X共同投资经营,每人出资12万元,以王X名义注册本店。
双方在经营期间,王某负责餐厅后堂,并负责支付厨师工资,阚某负责前台记账,并负责支付服务员的工资。由于双方合作得好,餐厅生意很不错。
双方经营到2011年11月,阚某的侄子在哈密市建国北路原武装部门面房又开设了一家《魔方休闲餐厅》。2012年9月,王某以个人名义在三道岭矿区也开设了一家《魔方休闲餐厅》。可这两家餐厅与他二人合伙开的餐厅毕竟相距较远,对合伙生意不会造成多大影响。谁知2012年11月21日,阚某承租了位于文化西路该小区的一间临街门面房,经营项目为《凯越酒吧》。2013年1月17日,该酒吧又注册为《凯越餐厅》。王某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认为阚某公然违反两人的合伙协议,自己另起炉灶,严重影响到合伙生意。为此,王某将阚某告上法庭,要求阚某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经过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协议书》,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解除;位于哈密市文化西路该小区底商地下室的魔方休闲餐厅由阚某经营,餐厅里所有设备及装修都归被上诉人阚某所有,此后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也由阚某承担,阚某支付王某30万元退伙费,并返还王某房屋租赁费两万余元。
其实,合伙生意不是不能做,而是合伙生意更要讲诚信。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此条规定是关于对合伙人同业竞争的禁止的规定。为了保证合伙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任何合伙人都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为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熟悉合伙企业的内部情况,而且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经营秘密,很容易以自己的有利地位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邹爱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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