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财产,同样会构成盗窃罪。昨日,罗湖区法院通报称,一男子将网络游戏账号转让后又盗回出售,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据介绍,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张某认识了同为网络游戏迷的陈伟(化名),两人常聚在一起玩网络游戏。由于张某没有经济来源,为了生活,他透支了多张信用卡。因逾期未能偿还,张某打算出售自己的一个游戏账户,正好陈伟也想购买,两人一拍即合,商定成交价为13000元。然而,张某的信用卡债务已达20000元,13000元还不足还清债务。随后,张某用偷看得来的密码登录网页,修改了密码,将游戏账户据为己有,并以29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2年10月,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最终,罗湖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刘晓娜法官表示,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刑法对盗窃对象也有扩张解释的趋向,盗窃虚拟财产,同样会构成盗窃罪。(记者 张仁望 罗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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