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消费者陈女士将自己位于涪陵区珍溪镇的一处套内面积为122平米的清水房交由商家何某装修,装修费用为6.8万元。双方约定装修为全包,材料购买、工人施工和售后服务都由何某负责,即装修中所需木质材料及家具由何某自有的木材加工厂提供并制作。
2012年4月装修完毕后,消费者接房入住,在居住到2013年4月时发现衣柜、壁橱等地方出现不少米粒大小昆虫,购买杀虫剂进行灭虫后效果不佳,该昆虫依旧从家具的缝隙内不断出现,消费者于是向当地林业部门求助。经涪陵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该昆虫为橙红蕈甲,危害木本植物和木材,防治难度大。据此,消费者认为家中所有木材均由何某提供,出现虫害问题应由何某负责,找商家协商无果后,于7月投诉到涪陵区消委。
重庆涪陵区消委负责人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进一步向涪陵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房屋装修前为清水房,虫害集中出现在装修家具处,且消费者住所周围并没有此类虫害迹象,商家对这一现象也无法解释。对此,消委工作人员认真向商家宣传《消法》相关知识,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的权利”,通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补偿消费者家具材料费、人工费、卫生费等合计2.8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调解取得成功。(陈培建 记者 夏斐然)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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