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柏(化名)在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打钻时因钻头断裂造成其受伤。杨柏却被该公司起诉,公司方面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4月,杨柏受雇于李树(化名)在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和静县巩乃斯镇的矿山工地从事坑道钻探工作。2012年8月9日,杨柏在打钻时因钻头断裂造成其受伤。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派车将杨柏送到新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返回途中翻车,造成杨柏二次受伤。经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柏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杨柏不是原告职工,原告未给被告杨柏安排过有报酬的工作,被告杨柏不受原告管理,因此,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柏辩称,原告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2012年原告将其矿业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树,李树又雇佣被告杨柏在矿上工作,工作期间杨柏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树施工,而李树招录杨柏在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地打钻过程受伤,并派车将杨柏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后返回途中车辆自翻,造成杨柏二次受伤。参照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杨柏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属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虽然原告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柏没有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与被告杨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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