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新疆温宿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由2013年4月21日凌晨北京时间2时许,马某带着儿子骑摩托车从阿克苏市赶到温宿县恰格拉克乡,看望务农的妻子袁某。当马某父子进入袁某居住的房屋时,竟然看到杨某正在屋内衣衫不整。马某顿时怀疑妻子袁某与杨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即与杨某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撕打,而袁某则劝马某放手,不要再打杨某。马某觉得袁某非但不帮自己,反而让自己不要打杨某。此时的马某已经失去了理智,冲进厨房拿起菜刀便朝着他的面部和左手砍去,双方又厮打到了一起,不知什么时候杨某从马某手中抢下菜刀,将马某的头部砍伤。经公安部门鉴定,杨某所受伤情为重伤,马某所受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手持菜刀将杨某的面部和左手砍伤,致使杨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马某案发后积极与杨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给付义务,取得了杨某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加之杨某对案发亦有一定的过错,马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通讯员 谢辉 马辉勇)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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