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多车碾轧老人致死案”因在被告彭某报案之前已有两辆车先后撞击、碾轧死者曾某,但法院判处彭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维持原判。《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彭某对“主动报警从未后悔”,并表示,以较少代价救助受害者,自己也可以过上安稳的生活。
分别侵权
连带担责
2011年10月10日19时05分许,彭某驾车从已倒在靠近快车道中心双实线的曾某胸部上碾过,彭某立即停车向“120”求救并报警。曾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4分死亡。法医尸检意见为,推断曾某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死者亲属经与彭某协商,一致同意不进行解剖,随后曾某被火化。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确认至少有3辆车对曾某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一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死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肇事逃逸侵权人与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彭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而依照规定,彭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彭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曾某位于靠近道路双实线的车道位置,周围无拖拉痕迹,且现场附近道路无人行横道,说明曾某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彭某的责任。
经核算,曾某的损失共计39万余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212元。余下28万余元,彭某承担80%即228099.60元,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20万元,彭某实际承担2.8万余元,因其先期已垫付2万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权人应按份担责、彭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1.0212万元,彭某赔偿8099.60元,原告其余诉请被驳回。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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