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不义之财不可取”。金钱(化名)在银行办理业务,乘人不备将柜台槽子内的3700元现金取走藏匿在家,之后金钱被抓获,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0月18日17时许,金钱到团结东路邮政储蓄银行内办理汇款业务,其在银行4号汇兑柜台办理完毕业务后,发现王信(化名)放置在柜台槽子内的现金,因王信填写汇款单,金钱便乘王信及银行工作人员不备将柜台槽子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并将所盗3700元现金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警方经过多方慎密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金钱后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金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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