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四(化名)驾车拉运拾棉花工人前往棉花地拾花的路上,因其超速、超载行驶,致使车辆驶翻入排碱渠内,造成乘车人小兰(化名)受伤、小花(化名)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赵四现已被和新疆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3年10月30日8时20分许,赵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拉运15名拾棉花工人前往乌拉斯台农场拾花,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和静县乌拉斯台农场牧业队路段时,由于赵四超速、超载行驶,致使车辆驶出道路东侧路面翻入排碱渠内,导致车内乘坐人小兰(化名)、乘坐人小花(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四将被害人小花送至和静县医院抢救,后被害人小花经抢救23天后于2013年11月21日死亡。2013年11月8日,赵四同被害人小花亲属先后向和静县公安局报警。经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四因超速、超载且无证驾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四向被害人小花家属支付丧葬费2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四驾驶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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