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夫(化名)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鲁夫因向张汉(化名)索要债务未果,气愤之下于2013年10月11日晚,将张汉停放在和静县天山路新兴铸管厂北侧路旁的一辆挖掘机驾驶室前方、右侧下砸烂进入挖掘机驾驶室内,将挖掘机显示器、控制面板、启动开关、右侧扶手箱上盖、油浮子、接口及风口砸坏后逃离现场。2013年10月28日,鲁夫被抓获归案,经和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损坏物品价值9770元。案发后,被告人鲁夫向被害人张汉支付赔偿款3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夫以泄愤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退赔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赔偿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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