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末,河北省冀州市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接到了来自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委托,周某某为冀州某公司门卫,负责公司交换机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四月初,因为受害人杨某进入院内没有将门反锁,与其发生口角,受害人向周某某寻衅,双方发生冲突,嫌疑人致杨某受伤。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拘。
双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张贤作为其辩护人。辩护律师接到指派后,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案件情况向冀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伤情鉴定不准确,即便确定受害人伤情,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轻的伤情,而嫌疑人本人年龄较大,身体有病,尚需照顾父母,变更强制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请求检察机关考虑本案具体案情,不批准逮捕嫌疑人。
最终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为其变更强制措施,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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