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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离职诉学校 法官协调化纠纷

时间:2015-03-05 15:28:33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周丽敏
导读:李刚在某学校从事校工工作多年,2013年3月因学校将物业整体承包给某物业公司,不在设立校工岗位,与李刚协商推荐李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刚不同意学校的安排……

  李刚在某学校从事校工工作多年,2013年3月因学校将物业整体承包给某物业公司,不在设立校工岗位,与李刚协商推荐李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刚不同意学校的安排,与学校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因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李刚申请仲裁后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支付其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社保管理部门依法强制征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请求学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也不能得到支持。故判决学校支付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而这个结果与李刚的预期差距太大。因此,李刚提起上诉。

  二审主审法官了解到,原来在几年前,李刚曾在工作中受过伤,当时学校只是支付了医疗费,并未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李刚也就没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现在即使申请也早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李刚认为其之前因工受过伤,而现在却要以这种方式离开学校,还拿不到理想的补偿数额,心理落差非常大。该案如果直接判决学校只支付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效果并不理想。为此,主审法官首先做学校工作,考虑李刚在学校工作服务多年,勤勤恳恳,且李刚曾经又因工受过伤害,也未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在原有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偿数额,也是对其心理上的安慰。另外对李刚也多次做释法明理的工作,让其明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的理由。经过反复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学校同意一次性支付李刚经济补偿金25000元,李刚对此结果也表示满意。(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通讯员 周丽敏)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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