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麦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阿某12505元房屋拆迁补偿款。
原告阿某与被告麦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修建了两间砖木结构房屋。2010年5月,因城市规划需要,原被告婚后所建房屋与被告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并被政府拆迁,政府支付拆迁补偿款70000元。为了这70000元补偿款,夫妻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对拆迁补偿款70000元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不到1个月即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离家出走在娘家居住达2年之久,夫妻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准予。对于原告要求对70000元拆迁补偿款进行平均分割的意见。经查,由于该补偿款是由原告婚前所有的房屋和婚后所建的两间房屋获得的赔偿款组成。依据建设局和财政局的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所建两间房屋的补偿款为250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结合到本案,夫妻存续期间所建的两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房屋为被告麦某婚前个人财产。补偿款70000元中,44989元属于被告麦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麦某所有,25011元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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