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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纠纷砍人两刀 致人死亡入狱十四年

时间:2015-05-07 16:05:39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导读:男子王某因自己的父亲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持菜刀朝刘某头部连砍两刀,刘某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一名22岁重庆籍男子王某,因自己的父亲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持菜刀朝刘某头部连砍两刀,刘某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疆哈密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经哈密市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王某听到其父王甲和刘某在院子里因为工地上干活的事情吵架。王某赶忙出来看,院子里很多人围着王甲,并且有人动手打了王甲。王某看见唐某拿着凳子准备打王甲,王某就进到宿舍里把做饭用的菜刀拿出来到院子,看见一个人拿着木头凳子向其父冲过去,王某就用左手拉了一下刘某的左肩膀,又推了一把刘某,王某和刘某面对面站着,王某就用右手的菜刀在刘某的头上连续砍了二下,砍在了刘某的头部左侧。王某砍完之后看见刘某站在那里捂着脑袋,王某又把其他和其父撕扯的人推开,随后王某把刘某送去医院。结果刘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警察到达现场后,主动交待持刀砍人事实,且有证人证实被告人王某砍人后让他人报警,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遂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通讯员 张庆元)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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