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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文明行车引争执 相互殴打均担责

时间:2015-09-07 17:10:47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齐梦程
导读:近日,胡某和刘某在停车场因停车问题引起争执,双方互不相让,继而胡某与刘某相互推搡殴打对方,导致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近日,胡某和刘某在停车场因停车问题引起争执,双方互不相让,继而胡某与刘某相互推搡殴打对方,导致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事后双方将对方诉至哈密市法院,该院依法判决双方均具有过错,各自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50% ,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胡某4331.61元;反诉被告(原告)胡某赔偿反诉原告(被告)刘某医疗费188元。

  2015年2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在哈密市天山北路天马停车场,被告刘某与原告胡某因文明行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致原告胡某及被告刘某不同程度的受伤。原告胡某受伤后,于2月14日至哈密红星医院门诊检查,产生门诊费552.8元。2月15日,胡某在红星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震荡;2、右眼球结膜充血;3、全身多处浅表损伤。胡某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4028.42元。3月5日,胡某又提供了红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2月15日至3月2日住院期间陪护一人。4月14日,经鉴定,原告胡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月14日,被告刘某至哈密地区中心医院门诊治疗,门诊病历载明:面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口腔粘膜挫伤,产生门诊费用376元。现原告胡某就其损失诉至该院,被告刘某亦提起反诉。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胡某驾驶机动车理应文明行车,礼让行人。双方发生争执后,应理智冷静处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继而相互殴打,采取暴力手段致害对方,均具有过错。原告胡某主张医疗费4581.22元,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该院予以确认;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总共认定合计8663.22元。反诉原告(被告)刘某主张医疗费376元,结合相应的门诊费票据该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合计8663.22元的50%即4331.61元;反诉被告(原告)胡某赔偿反诉原告(被告)刘某医疗费376元的50%即188元。(通讯员 张庆元 齐梦程)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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