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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夏津检察院救助困难社区矫正对象

时间:2013-08-06 12:18:4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王悦
导读:7月31日下午,蒙蒙细雨敲打在广袤的玉米地,空气中弥漫着清新湿润的香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王书光一行驱车前往宋楼镇姚庄村,再次看望李攸祥。

   7月31日下午,蒙蒙细雨敲打在广袤的玉米地,空气中弥漫着清新湿润的香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王书光一行驱车前往宋楼镇姚庄村,再次看望李攸祥。

  “他的生活确实很困难”

  结合“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夏津检察院监所科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次走访调查。7月5日,第一次来到李攸祥的家,满院堆放的废品引起了王书光科长的注意,走进三十几平米的土胚房后,眼前的景象更让他揪心,满地的瓢盆用来接住从房顶漏下来的雨水,一时竟无处落脚。交谈后得知,今年65岁的李攸祥自2013年1月假释回家后,与离婚的儿子相依为命,靠捡拾废品勉强维持生活,更别说拿钱修缮老屋子了。

  “夏天一到,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唉!凑合着过吧……”一直沉闷的李攸祥低头说着。

  “他的生活确实很困难”职业敏感性使王科长意识到,生活和家庭的变故导致李攸祥生存的艰难,精神愈发颓废,如果坐视不管,会摧毁这个花甲老人好好生活下去的信心。

  “没想到像我这样的人,国家也会照顾。”

  据王书光科长介绍,2004年4月,李攸祥下地回家后,因喝酒同妻子发生口角,气急之下用木棍打伤了妻子头部,导致其脑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9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攸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31日,予以假释,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没想到像我这样的人,国家也会照顾,我一定好好生活下去。”李攸祥对再次前来看望的王科长一行说。

  李攸祥告诉笔者,由于他的户口被注销,无法办理新农保补贴,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王科长将其情况向院领导做了汇报,夏津县检察院积极与县公安局联系,帮助其补办了户口和身份证,同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通过微调为其办理了农村低保,每月领取128元低保金,又多次和司法所沟通协调该镇民营企业,最终为其在丽华纺织有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从此,有了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

  “我现在就想着努力工作,为社会做贡献!”如今的李攸祥看起来精神抖擞。

  齐心协力,让新生的道路畅通无阻

  7月1日,夏津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对困难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救助的管理办法》,共同保障困难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生活,使其正常回归社会,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李攸祥正是第一个救助对象。

  《办法》对救助范围、救助申请、审查与报批、救助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属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本人或未成年子女辍学且有求学愿望的、无力赡养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且无其他赡养人的都在救助范围内。社矫对象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由所在社区、村委会、派驻检察室、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并填写《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申请救助登记表》。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报检察院备案,检察院发现应当救助而不救助或不应救助而救助的,应监督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时更正。对于需要救助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管理局通知辖区司法所确定帮扶责任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帮扶责任人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包括办理低保、物质救助、就业培训和安排上学等。

  该院检察长郭建龙在接受采访时说。“人性化的帮扶,切实解决了困难社区矫正对象重返社会初期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让他们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促使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和减少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讯员 王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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