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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检察院创新刑事和解机制促和谐

时间:2014-10-24 14:11:59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李陶鸿 王红杰
导读:今年以来,河南省杞县检察院根据当前办理的刑事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刑事和解“四主动”机制,主动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延伸,确保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以来,河南省杞县检察院根据当前办理的刑事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刑事和解“四主动”机制,主动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延伸,确保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动告知。为通过法理教育引导犯罪行为人产生赔偿并求得谅解的意愿,引导被害方选择合理可行的权益保障途径,专门制定《刑事各解告知书》,将案件是否能和解的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相关程序主动告知案件人,充分尊重案件人的知情权,使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实现刑事和解。今年以来,已适成功促成4起案件实现刑事和解,且无一人出现反悔、上访。

  主动审查。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主动严格审查,绝不能见和就认。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实现和解的案件,经核实和解真实、自愿、合法,且犯罪嫌疑人已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赔礼道歉,赔偿数额也已经实际履行的,依法确认该刑事和解有效,否则确认无效,保证了和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主动公开。要求所有的刑事和解案件均实行公开审查,对所有涉及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以及全部拟不起诉的刑事和解案件,主动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进行公开听证、公开评议。今年以来,已对3件案件公开听证会,均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主动监督。对因刑事和解拟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案件,主动邀请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列席会议,并及时将相应处理结果书面报送院纪检监察部门,严防办案人员在刑事和解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违规办案和存在不廉洁行为,确保刑事和解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讯员 李陶鸿 王红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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