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您能设身处地为外地原告着想,这么快速地处理了双方的纠纷,避免了外地原告的诉累,还能在调解中对我考虑不周可能给原告带来后续麻烦的方案进行指点纠正,不知该怎么感谢您啊!”4月3日上午快下班时,原告曹某的代理律师在接过民事调解书时,高兴地向李芳法官说道。
原来,4月3日一早刚上班,一名外地律师匆匆来到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接过该律师递交的起诉材料当即转交给李芳法官。李芳法官阅后认为起诉证据所反映的原告曹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较为清楚,该案适合做调解工作。遂询问该律师是否同意由立案部门对此案进行调解,该律师面露喜色,连声说:“太好了,今天如能调解成,我可以带着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在清明节前赶回家了。”
根据起诉状记载的信息,李芳法官打通了被告马某的电话,经给被告略述起诉事由后向被告做了释法工作,并告知案件调解对双方的益处,同时敦促被告及时来法院进行调解。被告听后欣然同意即刻调解。没多久,被告委托的律师来到立案窗口。在李芳法官主持下,双方律师经过几轮磋商并征求各自委托人意见后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李芳法官迅速组织合议并拟制调解书报分管院长签发。临下班前,双方律师均拿到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
近年来,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
于司法为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使司法为民工作落实到了实处。(陶绩伟)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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