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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6-12-21 15:51:58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古力皮亚木·吐尔迪
导读: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纪检监察工作重中之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只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新的发展。

  一、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体制改革以后,法院工作也将会有一个自己的“新常态”,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必然增加法院和法官工作的廉政风险需要科学理性地看待。目前,改革的“顶层设计”已经出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办案责任终身制。应该说,改革后,审判权的配置和运行更为科学合理,更符合司法规律,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更为契合一致,办案责任更为明晰严格,责任追究更为严厉管用。如此关键、管用的设计,必将大大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从机制制度方面为隔离司法的“不公”和“不廉”筑起了一道天然的屏障。另一方面,从多年来我们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来看,无论是法院内部任命的廉政监察员,还是对外聘请的廉政监督员,职能定位、权限责任还不十分明晰,作用发挥还不十分到位。因此,对改革后的人民法院来讲,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保证法官为民、务实、清廉和公正、高效司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是否公正廉洁,不仅是个人品质问题,更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促使人民法官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不开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力监督。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人民法院人才建设的出路在于职业化,就是让法官人人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职业知识素质、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者兼备的司法专业人才。纪检监察工作可以为法官职业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环境,帮助人民法官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以制度管理法院的需要。制度是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当中,大到适用法律,小到一言一行,都要靠制度去规范、约束、运行。制度的发展既是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窗口,又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是文明进步程度和管理水平的反映。纪检监察工作是制度的“忠实卫士”,对不按制度办事者严格追究其责任,真正使制度发挥作用,形成由制度制约权力的良好局面。

  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矛盾也相继突现,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发生,人民法院的法官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受各种思潮的影响冲击,队伍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较多,个别法官经不住诱惑,置党纪国法不顾,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追究。同时,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建设力量薄弱。人民法院都设有监察室,但在一些基层法院监察室主任要么空缺,要么派到业务部门办理案件,很少有在监察室协助纪检组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在基层法院内部配备的廉政监督员都是兼职的,还有本职工作要做,很难分身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因此,这看似宠大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实际上就是纪检组长一个光杆司令孤军作战,组织建设的力量非常薄弱,这与近年来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的要求极不适应

  (二)监督的力度仍比较薄弱。法院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形成合力的桥梁和默契,反而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存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抓得越紧,查得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面存在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薄弱,从而在工作中不敢大胆监督,存有顾虑,怕影响单位声誉和评比,与同事同在一单位工作,查处问题后,处罚同志,殃及领导,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

  (四)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组织形式方面单一,缺乏多样性,相互交流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少,未能真正解决干警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多,结合自身实际少,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部分干警对党风廉政教育不够重视,偏重于审判业务,从而放纵了自己的言行,导致一些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五)制度流于形式,监督落实不到位。目前虽已出台很多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作用,有些制度落实不到位,比如实名举报问题,遇到问题往往绕着走,发现问题相互隐瞒袒护;上级单位在年初给下级部门制定工作目标时,往往以该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坏的标准,并实行一票否决,目的虽好,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为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最终确保“零违纪”目标的实现。

  (六)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现行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制度与一般领导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评议时满意票就会很低,经常位居整个班子的末位,甚至不如很多一般部门领导的满意票。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开展,一般也是经过民主测评和投票,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自己能够进入优秀和先进行列,面子上好看一些,所以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三、完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对策和建议

  在当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如何真正发挥出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亟待破解的重要命题。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公布,对推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见》指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与人民法院其他内设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进一步完善派驻纪检组与人民法院内设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工作体制,理顺派驻纪检组与内设监察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关系,建立与之相关的工作协助机制、物质保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更好地形成监督合力。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四项职能,根据上级法院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拓展新思路,研究新对策,创新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一)更新观念,深刻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院极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保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从性质上确立了纪检监察部门在法院各部门中的作用地位有着其他部门所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因此,必须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人民法院被人民群众誉为“最讲理、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人民法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且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人民法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违法违纪事件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枉法裁判,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将难以实现。

  2.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古时有“贪泉”,据说凡是喝过贪泉的人,都要丧失廉洁性,变得贪得无厌。东晋清官吴隐之“饮之泰然自若,终身清廉”。这说明只要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外来的侵蚀是徒劳的。贪赃枉法的法官中,不少是典型的由思想滑坡逐步演变到经济上贪婪、政治上蜕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需要。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是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两个条例”的题中之意。法院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按照政治素质强、法律业务熟的标准配强配齐纪检监察干部,重视改善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大胆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上级纪委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两个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审判权、执行权行使到哪里,纪律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法院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作用。

  1.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当地纪委和法院党组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约职能、惩处维护职能、教育防范职能、支持保护职能,行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既要对法院审判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又要对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法院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还应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用卓有成效的工作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2.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纪律监督。所谓审判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一切与审判有关,并具有行政管理意义的行为。既含有审判活动中的行为,也含有行政管理意义的行为。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到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少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损害法院形象,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强调,要继续强化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廉洁执法守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法院纪律为依据,震慑个别越轨者,促进办案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纪律,模范遵守党章、党规,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3.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当前司法领域的违纪违法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以免养痈遗患。要有自暴其丑的精神,自我揭短。对于极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虽然是“家丑”,也不能捂着、盖着,文过饰非。实际上,在权力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不断加强的形势下,盖是盖不住的。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要坚决支持保护审判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法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4.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千头万绪的工作,涉及到组织建设、审判管理、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不同层面,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与法院各项工作联系紧密,是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最高法院肖扬院长要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和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注重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和分权制衡,逐步解决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

  (三)协调配合,正确处理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几个关系。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经常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发生横向或纵向、甚至交叉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对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组与法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法院纪检组在法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纪检业务以当地纪委领导为主。法院纪检组应当经常地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法院党组也应重视和支持纪检组的工作,为纪检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2.是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全体党员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容易出问题,例如有的法院大楼盖起来了,人却倒下去了;案件数量增多了,群众的信任度却下降了;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改善了,而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却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3.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纪检干部在整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但一些干警信马由缰,走上犯罪道路,才真正意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悔之晚矣。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

  4.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教育工作广泛交叉和重叠,有着十分密切的协作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织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法院党员干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古力皮亚木·吐尔迪)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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