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一起诉讼案的当事人丁先生,因为认定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与明摆着的事实不相符,法官还擅自对已由诉讼双方签字的庭审笔录作了修改,存在着枉法裁判的嫌疑,于近日向检察机关投诉,要求追究相应责任。
此案的大致情况为:丁先生家的住宅外墙破损渗漏,因为物业公司未能修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作彻底维修。庭审时,物业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显示,其对外墙渗漏这一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可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就无需再举证。实际上,要判断外墙是否渗漏也不困难,到实地看一下即可。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原告丁先生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请。让人感到费解的是:在此案二审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后,法院又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个协议:由被告负责将丁先生家渗漏的外墙修补好。这等于又承认了原告主张的事实。
审案的法官是否歪曲了事实?这需要权威、透明的调查才能得出结论。因此,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出发,在事实真相没有完全弄清之前,认定法官枉法裁判,可能并不妥当。
问题在于,无论法院的判决程序多么规范,其判决依据多么有力,但一个事实上存在的墙体渗漏被否决了,总归让人对这种所谓的规范和有力心存疑虑,而司法应该追求的公正目标也就显得抽象和模糊。而不能被公众感知和理解的公正,至少是缺乏说服力的。对于公众来说,司法的公正不应是司法者自认为公正,但让公众费解的抽象概念和说辞,而应是看得见、触摸得到、实实在在的结论,与整个社会普遍的心理期待和价值观相吻合。
怎样的公正是看得见、触摸得到的?先举个例子:
刚买的新车如果被撞,虽然可以得到修复,但实际上其内在价值已经减损。对于这种实际存在的贬值损失,长期以来,法院对于车主要求赔偿的诉请都不予支持。几年前,我市一家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车主的主张,《人民法院报》对此报道时称,这对于可能遭遇类似经历的车主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但这一深受公众肯定,能够触摸到的公正判决又证明了法院长期来坚持的判决思维模式并非完全正确,至少,以缺乏法律依据作为理由,不支持车主要求赔偿贬值损失不能让公众信服。对此,有人称,只要法院确实做到了依法判案,即便出现与公众在认知上、情感上不一致的情况,公众也应当尊重司法的判决,这是“法治的代价”。
“法治的代价”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作为司法者却不能以此为借口忽视对公众情绪的顾及。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司法应顺应时代的变化,与时俱进,通过每一个经得起考验的判决,显示其价值,而非抱残守缺,甚至借司法权力谋取利益。较之于需要通过复杂的思考才能感受到的法律正义,人们更需要更愿接受看得见、可以直接触摸到、与自己的法治情感一致的司法公正,惟有看得见、触摸得到的公正,才具有说服力,才能真正被公众所接受,司法的正义和公信力才能实现。超越公众的普遍情感,或者说与公众的价值期待相距太远的所谓公正,并非真正的公正。(牧 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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