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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下月实施

时间:2013-10-11 16:55:08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米彦泽
导读:记者从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11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河北省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保护企业权益的专项规定。

   “省内个别行政机关对企业乱作为实在不可容忍,行政行为不规范,增加企业负担手段趋于隐蔽化,‘三乱’现象依然存在,让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把行政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记者从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11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河北省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保护企业权益的专项规定。

  省工信厅厅长王昌在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规定》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的同时,赋予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涉企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对企业不利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最大限度地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目前,河北省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职能部门存在“重管理、轻服务”、“以罚代管”等问题,“中梗阻”、“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时有发生,对企业检查随意性大;有的部门虽然宣布取消了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具体操作中将这些收费项目改头换面,转移到学会、协会等中介机构,收费形式更加隐蔽;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新闻发布会上,省工信厅负责人历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种种表现。

  为此,《规定》用5章共38项条款,详细规定了企业权益保护措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服务救济、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设立了行政机关涉企行为的约束性和禁止性条款,对涉及企业收费、检查、强制措施等易产生企业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依法获得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资格资质认定、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委托检验时,不得通过社会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规定》还首次明确了企业权益保障责任主体,即作为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省政府赋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在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基础上,“向企业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等规定,为我省首创。

  据介绍,为保证《规定》的落实,省工信厅将与省监察厅联合建立举报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鼓励企业投诉、举报,并集中曝光一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见习记者 米彦泽 记者 庞超)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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