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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公安厅等司法鉴定入"冷宫" 某检察院被指涉嫌违法

时间:2018-03-20 16:23:18  来源:  作者:
导读:2018年3月19日上午,《法律与生活》记者与投诉人郝卓群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查阅“关于韩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卷宗是否报到法院。

     中国公益之声讯 据法律与生活网 (记者 董阎礼) 2018年3月19日上午,《法律与生活》记者与投诉人郝卓群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查阅“关于韩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卷宗是否报到法院。

  立案大庭的法官查阅后,没有找到案件记录,便让投诉人和记者再到法院四楼的刑庭去查询。但是,刑庭的女法官打开电脑认真查阅后,竟然也没有发现此案卷。

  面对此情景,郝卓群半信半疑地说:“我委托的律师也来查过,也说没有,但某区检察院公诉科的人说送来了,被你们给退回去了!”女法官的答复是:“真的是没有此卷,即使是重名,我们也能查出来,或者说真的退了,也会有记录的,何况,我们为什么要退卷呢?”

  郝卓群听到女法官如此信誓旦旦的回答,才彻底相信某区检察院公诉科从没有报过此案卷。但是,没有报过案卷为什么非要说报过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作为一家企业,呼市三原印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原)在2002年时越发不景气,公司连缴纳100余人的社保都成了问题,于是便决定用临街的1.5亩土地搞合作建房,挣钱给员工发工资、缴社保。

  经人介绍,新开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新开元)与三原达成了合作建房协议:由三原出地,新开元出资,负责拆迁办理一切手续,并全程组织此项目的实施。房屋建成后,一层门市房归三原,二至六层归新开元。

  新开元和三原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后,新开元经人介绍就找到施工队韩某,并和韩某用呼市城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揽协议,协议约定,此工程每平米建设工程费为580元,但不付货币,以房屋(每平米1100元)抵顶工程款。交工时间为2002年底。

  但在办理建设手续时,韩某挂靠的呼市城建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韩某又将自己的工程队挂靠在亿联建筑公司,和三原签订了施工合同(只是办手续用),但双方的约定实际还是以新开元与韩某挂靠城建工程公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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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卓群的出示了此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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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卓群为此工程拆迁、办手续等费用的发票和收据

  可是,韩某首先违约,工程交工时间拖延到2003年10月。而且,完工后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三原、新开元多次找到韩某要求履行合同,遭到韩某拒绝。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新开元希望以高出原合同约定的30万(共计180万元)付给韩某,但韩某仍拒不履行合同,并擅自将房屋出租出售获利,分毫不分给三原和新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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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卓群去法院查询

  无奈,三原于2005年3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履行合同,但该院三次判决三原败诉,三原三次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高院两次发回原判机关重审,一次判决三原败诉,三原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原与新开元的员工眼睁睁地看着的自己投入的土地、资金,到头来一无所获,义愤至极,一些人要去北京上访,甚至扬言要用极端手段维权,都被三原和新开元的负责人劝阻,相信习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正在抓依法治国,自己的权益迟早会得到维护。

  经过一些法律人士指点,三原和新开元决定走刑事报案这条路来维权。

  因为,法院之所以判决三原败诉,是因为韩某伪造假公章,写了一份假的补充协议书。

  在所谓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三原为甲方,韩某为乙方。该协议称“由于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由乙方全部垫资,工程竣工后,甲方将二至六层的30套房屋全部抵顶给乙方。底层的门市房归甲方所有。

  即使补充协议是真的,但为何至今三原也没有得到底层的门市房呢?

  韩某说,他替三原支付了暖气入网费30余万元,如果三原将此款还清,韩某就将底层门市给三原。

  在采访中,三原负责人高兰芝(70岁),一位视力模糊的老人忍不住痛哭失声。新开元的法人郝卓群拿出一大堆开发时支付费用的发票和收据,及办理这个项目的所有手续,证明在这个项目实施中是由新开元出资和组织实施完成的。

  特别是,三原与新开元在法律人士的指导下,2014年元月8日,他们来到了赛罕区公安分局三中队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侦查韩某伪造公章一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报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机关以内公物证鉴字(2015)183号文书,证明了样本上的公章与补充协议的公章不一致,而且,内蒙古慧眼司法鉴定所也出具了与公安厅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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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鉴定书、内蒙古慧眼司法鉴定文书

  赛罕区公安局在取得此证后,认定私刻公章伪造公文罪成立,并将案卷报到某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对被告人韩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移送审查起诉,但不知为何,该检察机关多次退回案卷,要求补充侦查,一次次退,一次次补,年复一年,旷日持久,三原的负责人和新开元的法人郝卓群找到某区检察院讨说法,有关办案人员说“此案证据不全,认定私刻的公章拿不回来,不能认定私刻公章罪。”

  在受害方的对此追问下,某区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同意向赛罕区法院提起公诉,可没几天他们在2018年2月份获得一份“退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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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某区检察院的退卷函

  此函如下——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

  贵局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人韩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10日,本院以被告人韩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24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以已过时效为由不受理此案,现将本案退回你局。

  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2018年1月30日

  此函的内容是真的吗?

  此函令三原和新开元很是不解,堂堂的公安厅鉴定中心和专业司法鉴定机关已经鉴定出公章是伪造,为何还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呢?而且,侵占三原和新开元的房屋,难道公安厅的鉴定证据就这样被“打入冷宫”吗?

  有关法律专家对此退卷函也是十分震惊,他们认为,公诉案件的时效,是由检察机关首先掌握,而不是法院主动掌握,而且,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诉过来的案件,法院是要经过开庭、质证等程序来审理,最后认定罪与非罪,或罪重罪轻,不能连庭都不开,就以“过了诉讼时效”来退卷。再者说,公安司法机关的出具的证据属于优势证据,应该采纳,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让法院最终裁判是非,不能“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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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桌群(前排左)与高兰芝(前排右)在向记者讲述事情经过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三原与新开元已经聘请了北京的律师为其代理刑事报案,和请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论证,发誓要讨回公道!

  《法律与生活》记者对此案继续关注,追踪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8/dujia_0320/29177.html?from=singlemessage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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