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一名仅有6岁的女童遭遇藏獒咬断颈部医治无效,永远地闭上了双眼。这又是一起恶犬伤人致人非命的惨剧!而就在一个月前,贵州遵义一位老人在晨练时,被两只凶残的恶犬活生生的咬死。悲剧的发生,往往就在猝不及防的须臾间。6岁,本是花一样美丽的童年,却被穷凶恶极的藏獒咬噬枯萎。虽然,恶犬的主人因管理不善难辞其咎,抑或罪不容恕,但通过一系列事件,社会更要反思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养狗管理方面的滞后,才是恶犬伤人一再上演的源头。
一方面,光天化日之下,恶犬频频攻击伤害无辜的行人,严重侵害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城市相关部门对养狗的管理要么形同虚设,要么粗放无序。一些体型庞大的狗特别是藏獒,其潜在的危害性毋庸多言,但监管之绳的缺失,显然是恶犬伤人的一大原因,也是对恶犬伤人的变相放纵。
尽管,人人都有养狗的权利,但公民行使权利理应恪守基本的规则,即不能凌驾在其他公民的权利之上,也不能违背起码的道德与法律。不可否认,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饲养宠物正成为一种时尚。豢养宠物本也无可厚非,但在人员密集区动辄豢养凶猛的宠物,却值得商榷。在猎奇心理驱使下,人们豢养宠物奇葩纷呈,令人瞠目结舌。既有让人望而生畏的大蟒蛇,残忍冷酷的鳄鱼,也有凶猛异常的藏獒。
一些人热衷豢养的藏獒等凶猛动物,往往野性难泯、桀骜不驯,一旦监管粗疏,无异于放虎归山、贻害无穷。然而,纵观我国的宠物管理,尚处于粗放无序的生态格局。一方面,宠物的界定模糊,甚至与凶猛动物混为一谈,使得凶猛动物的饲养泛滥成灾;另一方面,居民大肆收养宠物,风险很小,责任微乎其微。权责的失衡,无形中是对恶犬伤人的放纵。
恶犬伤人频发,照出了城市管理滞后的原形。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对宠物狗的管理可谓严苛厉法。意大利禁止居民饲养攻击性强的犬种,凡饲养危险犬种者必须为狗上保险,以便用于赔付因狗的攻击可能造成的第三方损害。在德国,如果有人打算养狗,有关部门首先要考察其经济条件是否适合,如养大型犬,还要达到包括年龄在内的一系列条件。办理完领养手续后,主人和狗还必须一起到专门的学校参加为期3个月的培训学习,训练课程包括狗对主人的服从、狗与人的和谐相处、狗对红绿灯等标志的认知等。
因此,面对恶犬频频伤人的恶性事件,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口诛笔伐的层面,亟需完善城市的制度建设,提高宠物的饲养门槛,引入宠物保险制度,以制度之笼彻底关住伺机伤人的恶犬。既保护公民饲养宠物的权利,又能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双赢的理性博弈。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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