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3 亿人口,只有20 万律师,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治的进步,应当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工作者职业化法律制度。
《中国民商》: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持续走低,甚至被排入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法学院再设立,但随着中国民众对中国法制进程有更高期待,未来法制建设所需人才数量或有猛增。您认为应该怎样平衡目前的现实和未来的需求?
戴玉忠:我对这个问题有几点看法:第一,法治发展需要大量法律人才。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2010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样的语境下,肯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小平同志在1985 年同彭真同志谈话时明确指出:法律院校要扩大,要发展。我们从建国以来就对法律学校重视不够,在一些国家,大学生毕业以后还要学习法律专科,经济发达的国家领导人当中,许多是学过法律的。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发展法律院校。
我是1977 年考入大学读法律本科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们这一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全国只有233 人,只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当时的湖北财经学院三所高校在1977 年招收了法律专业本科生。现在,设法学专业、法律系、法学院的高等院校就有六百多所,法学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当然,也不乏不具备法学办学条件的学校,开设了法学专业。
第三,社会需求法律人才的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而提出和建设现代法治的时间却很短。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法治已经有几百年的历程,而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 年制定的,只有三十年的历史。法治观念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并非法律出台了,法律意识和观念就形成了。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人,遇到维权的事情,不是依靠法律,而是找关系、送礼,甚至行贿;一些单位,平常无视法律价值,摊上事了,才想到法律和法律人才的重要。这样的法制环境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作用的发挥,也理所当然地影响法律人才的就业。第四,解决法律人才就业难的问题,关键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改革法律工作者准入机制,使合格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有用武之地。
《中国民商》:您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检察官,能否与我们谈谈检察官的准入机制对于毕业后想从事法律工作的大学生有哪些要求?
戴玉忠:我是长期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没做过检察官管理工作,对检察官准入机制问题缺乏研究。我仅就现行法律制度,谈点检察官准入机制问题的看法。一是担任检察官必须符合《检察官法》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法律专业化的硬性要求;二是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三是现行公务员法要求录用公务员“逢进必考”。2006年1 月1 日施行的公务员法,把法官、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范畴。这就是说,担任检察官,不仅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这样的准入机制是比较严格的,但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
一是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管理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法律专业化的要求,是否应当建立法官、检察官独立的法律职业人员准入录用机制,区别于公务员。二是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准入机制是否合适,一般公务员经过一次公务员考试合格即可录用,而初任法官、检察官却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两次国考,这对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是否公平?
三是公务员录用分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两级考试。实践中往往出现几千人报考一个岗位的壮观场面,可以说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这就迫使学生在中央机关考完公务员,还要去甲省考,再到乙省考,甚至一年内考三五次,也有的遇到两处考试时间冲突的情况,也有被两个单位录用的情况。我们是否应该考虑节约考试成本,考虑一些穷学生流窜到各地考试的经济负担,能否改革这样的公务员考试机制,比如凭通过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的成绩,向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申报录用,使一次考试合格的成绩在几年内有效。
四是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多数人通不过,有的学校通过率不到10%。这需要我们思考:是高校培养的学生不合格,还是司法考试过于严格?据反映,中西部地区基层检、法两院全日制高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是很高,对法律专业毕业生有着很大的需求空间;我国13 亿人口,只有20 万律师,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当然,近年来,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有了较大增长,2007 年以来,司法考试通过率一直保持在23% 左右,但要注意的是,那77%左右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有的已经连续考了好几年。由于前述原因,有的考生不报法律专业了,有的学了法律考不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也不能去检、法两院或做律师了,有的干脆放弃所学法律专业,去做其他职业了。这样,既浪费了教育资源,也影响了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
因此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治的进步,应当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工作者职业化法律制度。第一,应当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两部法律都是1979 年7 月制定的,已经明显不适合今天法治建设的要求,应当修改。第二,研究检察官法、法官法的修改,建立区别于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特点的检察官、法官管理制度。第三,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机制,既严格考试质量,又满足司法需求和律师队伍发展需要。第四,加强法律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戴玉忠: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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