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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前见亲属亟待细节完善

时间:2013-07-17 18:22:5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谢财能
导读:近日,有关湘西集资诈骗案主犯曾成杰被执行死刑而其女儿称因未获通知以致未见父亲最后一面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有关湘西集资诈骗案主犯曾成杰被执行死刑而其女儿称因未获通知以致未见父亲最后一面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在普遍谴责涉事法院缺乏人道主义的同时,逐渐把目光引向了司法机关在执行死刑前,是否必须以及如何安排罪犯会见近亲属这一死刑执行细节上。

  刑前会见近亲属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之一,同时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多重价值。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被判处死刑的都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因为人的生命具有最为宝贵的价值和剥夺后不可恢复的特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死刑罪犯权利的保障,赋予了其诸如请求赦免、申诉、获得医疗救助等一系列权利。让死刑犯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有机会与家属进行亲情互动,不仅能够抚慰各自的心灵,疏解死刑对家属的心理冲击,其所体现出来的人道、温情、悲悯的情怀,契合了社会公众内心深处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感,一定程度上能够钝化严厉刑罚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然而,综观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近亲属的相关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中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且不论司法解释法律效力位阶较低是否足以完成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的厚重承载,一方面,该规定对在执行前何时告知、亲属如何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如何安排会见及未予执行或执行不力后的权利救济和违法监督等均语焉不详,大大降低了条文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另一方面,该规定对是否必须告知近亲属缺乏明确规定,容易使司法机关招致利用信息不对称“剥夺近亲属会见权”的质疑和机械执法以致执行死刑不够人道、不近人情的诟病。

  不可否认,在法律条文之外还有那些基本的人伦道理,它们和法律条文一起充当着保障社会底线正义的要件。但是,公众对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价值的期待,往往需要依托个案来判断,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或存在漏洞时,以追求个案正义为名允许执法者以上述人伦道理对法律进行解释,可能满足了公众期待,却是对法律刚性和稳定性的蚕食,有违法治的长远进步。

  因此,全面保障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亲属的权利,不应寄托于执法者睿智地解读法律条文规范,而应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尽快弥补法律疏漏,明确强调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对申请流程、会见安排、权利救济和监督执行等进行细化规定,通过制度设计,构筑起完备的权利实现保障体系,使社会公平正义以更合人性、更加人道、更富人情的法治方式实现。(谢财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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