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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13-09-11 11:07:18  来源:金黔在线   作者:佚名
导读:昨日,《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昨日,《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根据大气质量控制机动车总量

  贵阳市机动车数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10年,贵阳市机动车保有量为610758辆,2012年增至669511辆,直接导致了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增多。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明确了机动车保有量实行年度增长控制措施。贵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城市道路机动车容量,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年度增长控制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类型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和大气污染持续严重等情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特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禁止、限制通行措施或者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无合格标志上路要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合格标志实行有效期管理,随车携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出入口和主干道设置机动车排气污染自动检测系统,实行智能化、日常化管理。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未取得合格标志或者使用超期的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机动车停车等候3分钟以上,驾驶人员应当使发动机处于熄火状态。

  机动车需定期检验

  《条例(草案)》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定期检验不符合贵阳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或者向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者出租、出借、出售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明或者临时加装净化装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排黑烟收回合格标志

  如果没通过环保检验,别以为不去检测就能逃得掉。《条例(草案)》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一旦出现拒绝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或者在接受抽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抽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收回已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下达限期维修治理通知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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