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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法院与喀什垦区法院缔结为友好法院

时间:2016-05-16 10:53:18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寇涛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喀什地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年”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兵地人民法院的交流、交往、交融工作,做到相互学习、相互了解,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兵地友谊和共同发展进步,伽师县人民法院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缔结为友好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喀什地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年”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兵地人民法院的交流、交往、交融工作,做到相互学习、相互了解,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兵地友谊和共同发展进步,伽师县人民法院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缔结为友好法院。

  紧密结合兵地法院工作实际,建立兵地法院主要领导定期联系制度,相互通报本院工作情况,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经验等。

  加强兵地法院审判工作交流。建立庭室对口交流机制,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审判流程管理经验交流,努力提高审判执行质效。

  加强队伍建设经验交流。兵地法院要相互沟通,广泛联系,互访交流,每年相互交流次数视情况决定。兵地法院每年适时互派干部进行学习交流,学习对方的先进司法理念和队伍管理经验。

  加强工作信息交流。兵地法院建立便捷的信息交流制度,及时交流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政务管理、精神文明、法院文化、民族团结、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体会,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兵地双方法院共同提高。

  加强兵地法院管辖区的司法协作,依法办理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宣判、委托执行等工作,积极协助对方开展工作。(通讯员 寇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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