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大连市某小区附近发生血腥一幕,一名女童遭遇藏獒扑咬,送医后虽经努力抢救,但因颈部被咬断,永远地闭上了双眼。目前,藏獒主人已被刑事拘留。(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5月28日,遵义市一老人被两只杜高犬咬死的新闻还记忆犹新,大连市这个女孩又遭遇不幸,令人痛心,更令人惊诧。而以“恶犬伤人”为关键词搜索,可以发现在近期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藏獒、杜高不是野兽,城市、乡村也不是野地,怎么除了坐视恶犬如猛兽般行凶外,我们的社会似乎就无计可施呢?
无论狗有多名贵、温顺、善解人意,畜生终究是畜生,总有失控而发狂的时候。当养狗人带着狗溜达到室外的公共场合,养狗人就必须将狗咬人的一切隐患杜绝,这是养狗人的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明明知道狗特别是大狗存在袭击人的可能,许多养狗人却疏于看管,关在笼子或者院子里的时候不考虑是否封禁严密,跑到室外既不拴上狗链又不戴嘴套,无异于把是否咬人的“权力”交给狗来支配,无辜的公众无形中暴露在险境之中。
畜生撒野,养狗人岂能无视?管住自己的狗究竟有多难?自家的犬舍要修得牢固些,自家的院子要关得住狗,出门随时给狗戴上绳链、嘴套,这是关系他人安危的重大责任,却不过是举手之劳的小事,何难之有?所谓疏忽大意,无非是那些无德养狗人的借口,实质上就是藐视他人权益。
狗之祸在于人失德,对于养狗伤人的判罚,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养狗人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对那些放任恶犬伤人夺命的惨痛事件而言,仅有经济赔偿,恐怕并不足以慰藉受害者家属的感情,也不足以震慑骄横或者顽固的养狗人,引入刑罚来惩戒狗咬人案件势在必行。2010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养狗人康某有期徒刑,因为他饲养的3只恶狗咬死1名男童。这起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值得推广。
恶狗伤人的实质是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当事的狗主人出于糊涂或是跋扈,既然由于自己看管不力造成恶狗伤人,就应该为此付出代价,也许刑罚的严惩才能让当事人和更多养狗人长记性、留心眼、看好狗,这需要执法者积极作为,也需要立法与执法、司法部门的良性互动,恶狗放肆成“猛兽”的局面不能再延续下去了。 (许晓明)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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