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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死刑执行前后大事记

时间:2013-07-15 16:26:50  来源: 财新网  作者: 闻静
导读:  7月12日,湖南省湘西涉嫌非法集资的曾成杰被执行死刑,但执行前未通知家属会见。

  7月12日,湖南省湘西涉嫌非法集资的曾成杰被执行死刑,但执行前未通知家属会见。此事一经公开,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7月13日,长沙中级法院证实此消息,并称“法律无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前必须会见家属”,立即引发巨大争议。

  财新记者按时间顺序整理了曾成杰死刑案被最高院核准到执行死刑至今一月大事记,供读者参阅。

  6月14日 核准死刑

  最高法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曾成杰终审被判死刑案复核,讯问了曾成杰,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于6月14日作出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

  7月12日 执行死刑

  长沙市中级法院签发曾成杰死刑执行通知书。当日上午,长沙中院对曾成杰执行枪决。

  7月13日 刑后通知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的第二天,长沙中院向家属寄出曾成杰死刑执行通知书。

  此后,曾成杰之女发布微博,对其父被执行死刑抗议,称家属完全不知情。曾案辩护律师王少光就此发表《紧急声明》,陈述曾成杰案的主要事实。

  面对律师和家属质疑,当日下午5时06分,长沙中院发布长微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杰非法集资案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部分。

  当日下午5时19分,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必须跟亲人见面。”

  此后,该声明因违背司法常识,被广泛质疑。半小时后,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删除该微博。

  下午6时56分,长沙中院再发微博辩解称,曾成杰在行刑前验明正身时,未提出会见亲属要求。

  该官方微博全文如下:“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但是,该微博同时发布了最高法院有关死刑犯会见权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423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当日晚8时,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就被被删除的微博内容道歉,并称系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所致。

  微博声明全文如下:

  “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7月14日 高院解释

  当日晚9时23分,曾成杰之女曾珊发微博称,当日中午收到长沙中院死刑执行通知,邮戳显示寄送时间是7月13日。

  当日晚,湖南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介绍曾成杰死刑案的审理过程,并回应死刑执行的公告问题。曾鼎新称,“据我们了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

  同时,曾鼎新就“死刑前未通知家属会见”解释称:“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

  据曾鼎新介绍:曾成杰死刑“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而“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遗书、给其儿子的信等遗物,将依法尽快交付家属。”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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