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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中国第一代网络推手

时间:2013-08-22 14:43:09  来源:人民网  作者:宋识径
导读:你可能不认识杨秀宇,但你可能知道“立二拆四”,如果你不认识“立二拆四”,你一定听说过郭美美和干露露。

  ■ 热点

  梦鸽将申请警方彻查“秦火火谣言”

  秦火火曾称“李某某非李双江亲生”;梦鸽称谣言应有幕后提供者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日,李某某家新闻发言人、法律顾问兰和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梦鸽于近日将以报案或举报的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要求警方彻查“秦火火谣言”背后是否存在幕后“真凶”。她认为,数十条关于李家的谣言不可能是“秦火火”及其公司自编而来,应有幕后提供者。

  兰和称秦火火可能只是谣言执行者

  近日,北京警方通报,打掉一蓄意制造传播谣言的网络推手公司——尔玛互动营销公司,抓获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公司创办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另外2名成员。在他们编造的谣言中有涉及李家的内容。比如秦火火微博称,“李某某今年应该22岁,已是成年人,且非李双江亲生”等谣言。

  兰和说,梦鸽家人是这些谣言的受害者,此次警方把秦火火等造谣团伙打掉,李家感到很欣慰。但同时,梦鸽也认为,秦火火仅仅可能是传播谣言的执行者。首先,虽然不排除谣言全是秦火火等人自己编造,但几个人、短时间编造李家这么多谣言确实很难令人采信。可能幕后有人提供这些谣言。

  其次,兰和认为,秦火火的公司是经营的,那么也许会存在有幕后指使者花钱让他们传播谣言,陷害李家。因此,李家作为受害者,有权利向警方申请,要求警方查实是否有幕后指使者,幕后“真凶”究竟是谁。

  材料已准备近日向警方递交申请

  兰和说,目前梦鸽方面已在着手准备相关材料,近日将向警方递交申请,材料中包括有关李家谣言的内容以及网络账号。

  对于梦鸽的行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如果真有幕后捏造谣言的人,也要根据其主观故意进行处罚,比如侮辱、诽谤、制造社会恐慌等目的。但同时,如果梦鸽想举报也要准备一些证据,比如知道谁可能是造谣者。

  ■ 说法

  “大V若收钱传谣应为共犯”

  据媒体报道,有民警称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秦火火交代,他们和某些人达成协议,互相帮转微博,下一步,警方将对此进行具体调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如果“秦火火”等人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的罪名成立,那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替他们有偿传播谣言的“大V”应该被追究为共犯,罪名一样。

  “大V为谣言的传播提供帮助,危害性甚至比这些推手更大。”易胜华表示,大V拥有“推手”不具有的知名度和公信力,传谣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名不见经传的推手。更何况在收费之后,带有一定盈利性目的,那行为更加恶劣。

  此外,根据以前的案例,普通人不知情的传谣行为也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不辨真伪而转发的名人也应被追究相应责任。

  易胜华介绍,追究大V的共犯责任需形成一定的证据链,包括大V和推手之间沟通的书面合同或网络聊天记录等。

  如果有些大V不是直接出面,账号掌握在经纪人和团队手中,大V在不知情下转发谣言,那么,共犯责任应该追究其经纪人和团队,同时,大V也必须因管理不善、纵容手下人盈利,被追究经济责任。

  此外,易胜华说,如果“秦火火”等交代的人更多,属于坦白情节,如果被举报者构成刑事犯罪,有可能算立功表现。这种情况下,坦白是酌定的量刑情节,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如实交代案件对量刑有好处,因此可能犯罪嫌疑人会举报更多共犯。 (记者 刘洋 萧辉 宋识径 实习生 许梦娜 付宗恒)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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