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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研究会年会热烈讨论《旅游法》适用问题

时间:2013-06-29 19:19:2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伍策
导读:6月28日,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旅游法适用学术研讨会在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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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旅游法适用学术研讨会在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举行。参加会议的有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朱佩芬副校长、科研处处长江新兴教授,中国法治出版社总编助理张雪纯同志、编辑部主任舒丹同志,北京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王秀海同志,以及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会长杨富斌教授、副会长宋才发教授、苏号朋教授、李京副总、秘书长孟凡哲教授、副秘书长申海恩副教授以及研究会理事等40余人。

  研讨会围绕旅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主要提出如下有价值的观点:

  我国《旅游法》有十大制度创新

  我国《旅游法》有十大制度创新,这是杨富斌教授对我国旅游法制度创新的概括。这些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一是确立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二是确立了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三是确立了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四是确立了旅游规划和促进法律制度;五是确立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六是确立了旅游综合协调和监管制度;七是确立了旅游经营规范制度;八是确立了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九是确立了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十是确立了旅游纠纷处理制度。

  《旅游法》的出台对规范我国旅游业有着重要意义

  大连理工大学陈光博士指出,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国家承担着确立旅游标准与规则、旅游规划和监管等功能。《旅游法》有关国家功能的定位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我国社会转型的特点,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对其合理性可分别从国家所掌握的资源、旅游业发展状况和民众心理期待三个层面进行分析,而对存在的问题则可从社会组织的壮大和公民意识的培养两个角度来审视。根据法团主义理论,国家与社会之间应该是一种合作关系。为更好地保障旅游法的实施,国家或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国家与社会关系实现合理重构。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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