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脱、漏管、重新犯罪。贵州省兴仁县检察院监所检察局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日对回龙镇、百德镇、下山镇、东湖办事处、城南办事处五个司法所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检察。兴仁县司法局领导对此次检察高度重视,由分管局长宋舜林和社区矫正股股长任达刚随同我院监所局黄国权局长及检察员姜定营深入到辖区司法所。
在此次检察中发现,有的社区矫正档案中只有电话记录无谈话记录相印证,有的监外执行罪犯离开辖区只有申请无监管部门或者人员的批示,有的监外执行罪犯甚至不按照规定由本人进行报到,而是由其亲属代其报到等问题。为此我们在进行检察时对司法所口头建议,对监外执行罪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同时在检察工作结束后对司法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
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至2013年5月31日直接由司法所监管后,通过每一次的监外执行工作检察,我院与司法局逐渐形成了工作联动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兴仁县司法局对我们检察机关进行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随同,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解答,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进行整改,二是我院在监外执行罪犯台帐上,也实现了同司法局数据的对接,使我县监外执行罪犯的数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部更好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以便及时发现脱管、漏管,防止、减少监外执行人员又犯罪。(通讯员 姜定营)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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