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姿阅
各地差旅费管理新规陆续颁布,与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衔接配套,细致、规范又各具特色。而对照之前各自的管理办法,新版条款内容有增有减,有调整有禁止,体现出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工作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特点。
增加了什么
增加监督问责章节,新添高铁、动车等乘坐规定
对比山西新旧差旅费报销制度,记者发现,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监督问责条款。
旧办法仅在总则和附则中,各有一条提及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等内容,而在新办法中,专门增设了“报销管理”和“监督问责”两章,全文8章33条内容中有9条在强调规范管理、监督问责。
贵州的新办法在一些具体费用的管理上显得更为刚性。例如,新办法规定:出差人员由工作地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而翻看旧办法的规定,相同情况下,只是要求出差人员“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贵州省委某机关财务工作人员解释,“如实申报”主要依靠出差人员的自觉性,没有强制性。相比之下,新办法的要求更为明确。但是,该工作人员也指出,新办法中,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时接待单位该出具什么样的票据,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随着出行手段的变化,出差人员坐高铁、动车出行的机会越来越多,广东在新办法中补充了乘坐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的规定,省级干部可坐商务座,厅局级干部可坐一等座,其他人员坐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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