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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公款涉案财物还原单位

时间:2015-03-17 09:56:18  来源:网易  作者:
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并于2014年年底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涉案财物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贪污公款涉案财物还原单位

  对涉案财物乱处理、拖延处理等是实践中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该负责人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为防止提前处理导致事后发生争议,规定明确要求,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保证及时处理涉案财物,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30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同时,明确了处理的责任部门,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办理;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

  为增强可操作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案财物的办理流程。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应由办案部门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对于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款项,在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后,还应到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提现或者转账手续。处理未移交案管部门保管或者未存入专门银行账户的涉案财物以及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办案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作出处理。

  “为保障国有单位的利益,明确规定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物,除人民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犯罪金额已经作为损失核销或者原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的,应当上缴国库。”该负责人说。

  当事人不服处理可申诉控告

  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有可能会侵害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在权利保障和救济方面,规定提出了什么样的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为切实加强人权保障,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告状无门,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

  明确案外人的诉讼权利,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健全救济机制,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审查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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