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
中央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
中央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
中央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
中央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12/12 首页 上一页 10 11 12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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