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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慈善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时间:2015-11-12 11:21:35  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媛 朱琳
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拓展慈善活动空间和领域

  慈善法十年“难产”,在王振耀看来,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各界在思想理念上无法统一。

  “以前人们对慈善很陌生,缺乏慈善理念,导致慈善立法中要解决很多不专业的问题,耗费了大量时间。对慈善理念认识的进步,需要全社会进行学习,用了近十年的时间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政府、公众、社会都需要一定的学习过程。”王振耀说。

  王振耀所指的理念上的不统一,就包括了关于慈善的定义。何为“慈善”,一直是专家学者们不断争论的问题。

  “慈善法在立法之前,曾经经过多次研讨,其中的关键点包括如何界定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概念和现有的社团、民非、基金会构成的三类社会组织的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贾西津说,慈善组织的概念没有确定下来,也就是最基础性的东西没有界定清楚,将会给法律实施带来不确定性,因此,慈善法草案面临的任务仍然是明确这一界定。

  普遍观点认为,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除此之外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

  慈善法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慈善活动的内容,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救助自然灾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可见,慈善法倾向于采用大慈善概念,不仅把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活动都纳入了慈善法的调整范围,而且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也纳入法律鼓励和促进的慈善范畴。这样,既与国际上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律相适应,也为中国慈善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体现了面向未来、面向发展的立法精神,是慈善法的重大创新。”杨思斌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郑功成委员指出,草案解决了何为慈善这个关键性问题,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同时,杨思斌介绍,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界定,不仅包含了传统的慈善即赈灾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活动,还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具有更宽泛的内涵。

  “随着我国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困难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权有了具有强制力的国家保障以后,慈善事业需要拓展其活动范围,发挥其在社会建设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有功能。”杨思斌说,事实上,我国的慈善事业实践也远远超出了扶危济困的范畴。因此,慈善法关于慈善的界定必然要向“大慈善”靠近,以广开“善道”,拓展慈善活动的空间和领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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