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在最高法院新闻通气会上,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市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在会议上,最高法院发布了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10起典型案件中,有3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和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其余7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对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法院认为,该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该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该案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此外,该案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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