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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2016-02-25 16:05:02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今天,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5

  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廖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某某等人向徐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廖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廖某某将其名下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另查明,廖某某居住于未办理产权的一幢自建房中,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将乐县的一处4间店面房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600元,其村里2014年向其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5年11月26日,徐某某以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与自诉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廖某某每月返还徐某某2500元,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执行裁定指定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廖某某能如实供述拒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将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廖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6

  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肖某与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将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柯某某等人向肖某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柯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肖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查封柯某某名下奥德赛牌轿车一辆,要求将该轿车交付执行法院。但柯某某仍使用该车辆,拒不交付法院执行。肖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5年12月15日,肖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20日,柯某某与肖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柯某某分期向肖某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肖某主动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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