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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不作为不能为问题突出

时间:2013-07-15 16:35:42  来源:网易  作者:袁定波
导读:云南省昆明市“牛奶河”污染案,河北省廊坊市部分电镀厂非法排放电镀废液污染环境案……公安部近日公布的4起环境污染重大案件显示,脆弱的生态环境频频遭受“魔爪”摧残。

  云南省昆明市“牛奶河”污染案,河北省廊坊市部分电镀厂非法排放电镀废液污染环境案……公安部近日公布的4起环境污染重大案件显示,脆弱的生态环境频频遭受“魔爪”摧残。

  生态环境司法如何护航“美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近日举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司法应对研讨会,深入探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现状、生态环境司法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等问题。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待明确

  “公益诉讼是生态环境司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公益诉讼主体和范围,亟待进一步明确。”与会人士一致表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沈竞舟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民事诉讼程序提出一系列新问题,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能否满足实践需要等,需要进一步论证。此外,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是否仅限于对侵权行为的禁止,可否包括具体损害赔偿,以及如果允许提起具体损害赔偿,一旦判决生效,如何确定赔偿金的接受主体、如何使用赔偿金等,都会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提出,如何确定因环境污染破坏致国家生态损害的索赔,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亟待完善立法。尤其应当明确此类侵权案件的索赔范围,明确公益诉讼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

  “当前,环境执法现状令人叹息,执法不作为和不能作为问题突出,司法介入环境保护会大有作为,公益诉讼范围可以扩大到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副司长别涛建议。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方式,一旦与现有诉讼程序出现交叉重合,例如,当公益诉讼与行政不作为诉讼、带有公益因素的私益诉讼竞合时,法院如何处置,对公益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撤诉等,需要进一步研究。

  “虽然当前我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数量较多,但是内容分散且科学性、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中很多规定缺乏可执行性,诸如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内容、诉讼主体、侵权责任确定等,都需要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司法创造条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

  生态环境司法存诸多难题

  “尽管我国在实现环境法治方面一直很努力,但是生态环境形势却日益严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说,从全国范围看,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生态环境类案件数量较少、增长缓慢,且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这与人们所感受到的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环境污染问题形成强烈反差。

  孙佑海认为,在生态环境司法中存在诸多难题。如当事人存在起诉难、举证难、胜诉难问题;法院存在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其中,鉴定难、周期长、地方保护主义等,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蔡守秋说,在生态环境司法过程中,应当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理念和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充分认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要厘清生态环境中的“环境”与民法中作为财产的“环境”、民法中的“利益”与“环境利益”以及环境损害、环境损害责任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通过环境污染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其责任等之间的关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污染环境犯罪定罪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在生态环境司法中要坚持从严惩治、风险刑法、恢复性司法、协同司法理念。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严处理。要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注重从严打击各种犯罪行为。要从传统的注重行为结果到注重行为带来的风险,实现从实害犯到行为犯的转变。通过司法不仅要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更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司法机关在充分发挥环境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作用的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保护生态环境。

  审理专门化亟待顶层设计

  近年来,鉴于生态环境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提高这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发尝试专门化审理模式,成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此类案件。

  自2007年全国第一家环保法庭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以来,到今年5月初,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设立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但全国范围仍没有实行生态环境类案件专门化审判,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问题非常严重,亟待加强环境司法。”沈竞舟表示,在实行专门化审判的法院中,审判组织形式、管辖案件的种类和范围也不相同,所发挥的作用差别较大。如各地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就存在民事、刑事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二合一”模式;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三合一”模式;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均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四合一”等不同模式。

  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法院对于生态环境类案件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导致各地生态环保法庭受理的案件也存在差异。“在生态环境类专门化审理问题上,亟待加强指导,进行顶层设计,实现环境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以充分发挥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孙佑海说。(记者 袁定波)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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