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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高”司法解释 剖析环境刑事案件

时间:2013-07-30 18:49:38  来源:中新网  作者:
导读:随着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的日益严格,企业公然超标排污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受利益驱动,个别企业的排污行为也在逐渐由明转暗,由直接排放转向利用暗管偷排、异地转移倾倒等更为隐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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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案情

  永年县暗管排污企业负责人被刑拘

  中国环境报记者 周迎久 通讯员 冯涛

  随着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的日益严格,企业公然超标排污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受利益驱动,个别企业的排污行为也在逐渐由明转暗,由直接排放转向利用暗管偷排、异地转移倾倒等更为隐蔽的方式。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环保局便发现东洺阳村一家拨料厂私自利用暗管排放含酸废水,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目前不法分子已被刑拘。

  细侦查——

  “为了防止有人往洺河偷倒偷排废酸,环保局连续对洺河分段监测。” 永年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说,自6月中旬以来,环境执法人员在洺河东洺阳村段连续几天监测显示都是中性,突然有一天发现监测呈酸性。“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判断,肯定有企业向洺河偷排废酸了。”随后,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立即对这一地区进行了秘密排查,分段监测,逐渐缩小范围。

  6月26日下午,执法人员在东洺阳村一家拨料厂现场发现,企业私自利用暗管偷排废水,现场提取水样监测显示pH值为3.3,属含酸废水。

  永年县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立即对这家拨料厂的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开展取证工作。经过调查发现,这家拨料厂在生产期间有酸洗除锈工序,今年3月份,当地环保部门曾督导其建成酸洗废水中和处理池,要求其将酸洗废水中和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废水。但企业为省钱省事在随后的生产过程中,于今年4月偷偷在中和处理池水面下约50公分处安设了一根暗管,定期将没有被完全中和的废酸偷偷排入生活污水管网。

  目前,这家工厂的负责人张某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正等待进一步处理。

  出奇招——

  据了解,以上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无疑也给环境监管和案件查办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很难收到理想的执法效果。特别是对一个相对集中的工业聚集区,众多的监管摊点,不确定的偷排时间,执法人员很难在第一时间准确发现,究竟是哪个区段?哪家企业?在哪个时段实施了偷排行为?面对“监管难、取证难、办案难”这一尴尬局面,在日益严峻的环境监管任务面前,一时间让众多的环境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在事后的采访中,永年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这样说:“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碧水蓝天,是环保人的神圣职责。对此,我们只能迎难而上,无退路可言”。

  针对环境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永年县环保局结合日常执法情况,不断摸索规律,探索出一个“更奇、更细、更快”的“绝招”,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同时,利用“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利时机,借势发力,联合公安,成功破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所谓“奇”,体现在监管方式奇特上。针对不法企业“你进我掩”的做法,环境执法人员迫于无奈,也不得不采取超常规的检查方式,利用中午、夜晚、凌晨、雨天等特殊时段,不时上演“夜幕才降,奇兵又现”、“前队虚晃迷敌,后队回马杀枪”等奇特的突击检查方式,让违法企业防不胜防。

  永年县破获的这起违法企业利用暗管偷排的环境违法案件,也正是得益于这样一种奇特的出击方式。

  案件案发当天,执法人员采取了明暗结合,变换检查方式的措施。先由执法人员正规着装按常规时段明查,随后再由执法人着便装突击暗查跟进,不给任何不法企业留有躲避执法监督,逃脱法律制裁的余地。当这家拔料厂认为一轮检查刚过,不会再有检查出现时,暗查组却突然出现,将不法企业打了一个措手不及。

  所谓“细”,体现在监控手段细致方面。永年县环保局将通向洺河的大小排污口逐一编号,定期监控每个排污口的水质变化状况。同时,对每个排口可能收纳排污的企业绘制成树状分布图。这样将所有排污企业统一纳入了分区设片的监控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检查漏洞,消除了监控死角。一旦发现哪个排口水质异常,首先就能在第一时间锁定是哪个区域、哪几个企业排污,进而可通过分支逐个排查,很快确定具体排污点。

  本案所涉及的排污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细致的监控手段下被逮了个正着。进入6月以来,永年县环保局为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责成监测站及辖区中队每周对各个通向洺河的生活排污口采样监测。6月26日中午,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突然发现监控范围内的一个排污口水质pH值异常。对此,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对各企业所在路段生活污水检查井现场检查,“顺藤摸瓜”,很快就查出了涉案企业。

  所谓“快”,则体现在快速查实取证、快速定案移交方面。当锁定偷排企业后,永年县及时组织事先安排好的公安、环保双方执法人员,同时赶赴执法现场。此时,企业对突如其来的“奇兵”毫无准备,在尚未反应过来的时候,执法人员就已经根据现场排查情况找到了可疑点,现场挖出暗管,找到暗口,并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这样快速定位、快速查实取证的奇招,不仅让企业“防不胜防”,而且一旦查实,企业就很难有时间通过销毁证据、破坏现场来逃避责任。

  面对现场查出的证据和执法人员的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当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这些为第一时间锁定证据,快速立案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解难题——

  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永年县查处的这起企业利用暗管排污案件,之所以能够快速查实立案,还得益于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犯罪入刑门槛的降低,以及认定事项的进一步细化,定罪范围的大幅度拓宽,这些让办案过程更具操作性,给环保、公安联合查处破坏环境案件增添了强大的助力作用。

  据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首先给定立刑事案件查处奠定了基础。

  据公安部门进一步审讯,工厂负责人张某承认暗管排放事实,但自称排量很小,并称案发当日也是刚刚使用不久。目前,公安部门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具体排水量。鉴于排放的酸性废水不完全等同于废酸,具体危害程度尚需进一步鉴定。如果经有关部门鉴定其所排废物性质符合司法解释相应条款要求,则可以依据严重污染环境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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