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细化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孙大发委员说,按照现行环保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审批制,修正案草案似乎将其修改为备案制。备案与审批的监督力度不同,备案仅仅是告知。建议从加大监管的角度出发,继续实行政府审批制。另外,鉴于环境影响评价在实践中的纠纷较多,争议较大,建议明确规定环评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主体选定、评价程序、结果运用及异议处理的程序。
陈吉宁委员说,现在环境评价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环评之后不按要求做,二是环评本身粗制滥造,不按照规范做。对此,要追究责任,这个问题本法要有规定。
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提出,环评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需要向公众征询意见;第二个阶段是要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后,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在第二阶段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后,要再向公众征集意见,这样的环评制度才会相对完善。(记者 陈丽平)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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