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企业与法

重点企业须自行监测并公开环境信息

时间:2013-08-01 18:10:4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导读:环保部近日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今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但要接受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还要自己监测自己并将相关数据强制公开。

  重点企业须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并公开

  违者或面临不予上市环保核查

  环保部近日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今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但要接受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还要自己监测自己并将相关数据强制公开。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或数据弄虚作假,将面临不予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停贷等一系列严厉手段。在政策驱动下,第三方独立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机构,将在越来越广阔的环境监测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强制公开明年实施

  “到2014年,国控重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要实现企业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强制公开。”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副司长吴季友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环保部正在和证监部门沟通,看能否将上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披露出来。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从2014年开始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外公开。自行监测内容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等。其中,企业环评报告中如有明确要求,也要对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办法要求,企业应将自行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具体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此外,企业还要同上市公司一样公布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企业在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的同时,应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可以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同时,还可建议金融、保险部门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责任保险费率,以及建议取消政府采购资格等。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