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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水不慎淹死邻居13.4亩辣椒被起诉

时间:2013-09-06 15:28:2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2012年7月31日至8月3日,新疆和静某农场张某、托某、吐某、乔某按顺序对各自的承包地进行浇灌过程中,未对毛渠及其周围其他土地进行安全巡视,毛渠的水流进胡某的13.4亩辣椒地里,水淹了辣椒植株,造成辣椒死亡。

  2012年7月31日至8月3日,新疆和静某农场张某、托某、吐某、乔某按顺序对各自的承包地进行浇灌过程中,未对毛渠及其周围其他土地进行安全巡视,毛渠的水流进胡某的13.4亩辣椒地里,水淹了辣椒植株,造成辣椒死亡,胡某将张某、托某、吐某、乔某并某农场及其管水人陈某、阿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3亩地辣椒损失34376.4元及鉴定费3000元。

  某农场辩称:原告的损失与某农场无关,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辩称:原告将其地边上渠堤挖低了,在渠堤上开的水口子也低了,原告的地被淹时,被告不知道这个情况,淹过之后被告去看时原告地边水口子是堵上的。

  阿某辩称:原告给阿某打电话说他要浇水,当时被告张某、托某、吐某、乔某在浇水,原告自己在地边头的主渠上开口子浇水,一个星期后原告说他的地被淹了,辣子苗死了。阿某到现场看了,地头上主渠不准开口子,只有将主渠的水引到支渠上才能浇水。原告因自己原因造成损失,被告不予赔偿。

  张某辩称:原告在上游地边头的主渠上开口子浇水,导致辣子地被淹,辣子苗死亡。张某在下游浇水,原告辣子苗死亡与张某无关,被告不予赔偿。

  托某辩称:原告也经常利用被告浇水的时候偷水浇地,原告的损失是自已造成的,被告不予赔偿。

  吐某辩称:原告的辣子地被淹,是从他的水口子跑水淹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不予赔偿。

  乔某称:当时被告方在下游浇水,原告在上游浇水,原告地边头上大渠渠堤挖的很低,原告在渠堤上开口子跑水将辣子地淹了,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不予赔偿。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查明,胡某的开荒地与张某、托某、吐某、乔某四人的承包地位于和静某农场四连团结渠以南,胡某的地与张某、托某、吐某、乔某的承包地依次为上下游顺序,双方共同从团结渠(东西走向)引出的一条南北走向毛渠的水浇灌农作物。2012年7月31日至8月3日张某、托某、吐某、乔某按顺序对各自的承包地进行浇灌过程中,未对毛渠及其周围其他土地进行安全巡视,毛渠的水流进胡某的13.4亩辣椒地里,水淹了辣椒植株,造成辣椒死亡,胡某委托新疆农林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辣椒损失价值为34376.4元,支出鉴定费3000元。经核查,2012年、2013年胡某的辣椒地使用水泵抽毛渠的水进行滴灌,胡某的辣椒地东面的地埂子挖得有些低有点薄,毛渠水流进辣椒地时,辣椒地头毛渠上的水口子是堵好的。

  和静某农场与陈某签订了供用水合同,某农场将团结渠以南范围的承包土地的渠道供水、收水费事务发包给陈某,陈某雇用阿某给农户供水,并收水费。2012年7月31日至8月3日阿某将团结渠的闸门提起给张某、托某、吐某、乔某使用的毛渠放水,灌溉承包地,毛渠内的水量合适。

  法院认为,胡某的地与张某、托某、吐某、乔某的承包地依次为上下游顺序,共用一条南北走向毛渠的水浇灌农作物,应当维护和谐安全的用水环境。胡某的辣椒地使用水泵抽毛渠的水进行滴灌,其辣椒地埂子有些低有点薄,而未能及时加高加固,防止毛渠水溢到地里。张某、托某、吐某、乔某使用毛渠给自己承包地长达几天连续浇水过程中,四人均未对毛渠及其周围其他土地尽到安全巡视义务,导致毛渠的水流进胡某的辣椒地,水量持续汇集,淹了辣椒植株,造成损失,张某、托某、吐某、乔某有过错。胡某未对其辣椒地埂子尽到谨慎加固义务,导致辣椒地被淹,也有相应过错。按照水淹辣椒地的原因力比例作用分析,胡某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托某、吐某、乔某承担同等责任,并赔偿胡某相应经济损失。经鉴定,胡某辣椒损失共计34376.4元。张某、托某、吐某、乔某应当分别赔偿胡某经济损失4297.05元(34376.4元×50%÷4),胡某自己承担50%的损失17188.2元,原告要求张某、托某、吐某、乔某分别赔偿经济损失4297.05元的请求,证据充分。超出以上金额的请求,证据不足。某农场将渠道供水、收水费事务发包给陈某并无过错,阿某给被告放水灌溉,毛渠内的水量合适,并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农场、陈某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被告张某、托某、吐某、乔某关于原告胡某也经常利用被告浇水的时候偷水浇地,原告的损失是自已造成的,其不予赔偿的反驳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托某、吐某、乔某每人分别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4297.05元;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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