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化名)酒后与商兴(化名)争执并互殴中致使商兴鼻骨骨折,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24日22时,张广酒后来到和静县乃门莫敦乡新星(化名)商店内,与正在玩牌的商兴发生争执后两人互殴,致使商兴鼻骨骨折、张广左眼眶、右耳廓受伤,同日商兴报警。3月15日,张广被传唤至和静县乃门莫敦派出所并被抓获。经和静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商兴所受损伤为轻伤,张广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商兴在立案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广与商兴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商兴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广酒后故意实施殴打致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广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商兴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商兴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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