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是新疆哈密市某纯净水厂的业主,因需要修建厂房,与魏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魏某承建其位于哈密市某水厂厂房,合同价款562000元。合同签订后魏某进场施工,杜某依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后因杜某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剩余工程款16万余元未支付。魏某遂于2010年7月14日向哈密市法院起诉。
哈密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杜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杜某不服,向哈密中院提起诉讼。经二审审查,魏某修建的厂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对于裂缝是地质原因造成还是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判决未考虑厂房地面、墙面裂缝的事实,判决杜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妥。遂将该案发回哈密市法院重审。
哈密市法院在重审期间,告知魏某作为工程的承建方,对工程质量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并引导魏某提出鉴定申请,而魏某拒绝鉴定。同时,主审法官考虑到杜某是经营水厂的,质监部门对水厂的厂房有严格标准,魏某修建的厂房、地面均不能达到质监部门要求的标准,因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杜某不能重新对厂房进行整改,对水厂的经营影响很大,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虽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为二审本案顺利调解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本案重审后哈密市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魏某不服,向哈密中院提起上诉。
哈密中院第二次审理该案已是2013年11月底,该案已历时3年多,杜某的水厂因案件审理的原因一直未能进行整改并办理相应手续,杜某为此非常着急。眼看着新的一年又要到了,如果不及时办理卫生手续及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手续,杜某2014年的经营又要受影响了。为此,主审法官多次给魏某做工作,与魏某的律师联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向魏某阐述本案的处理依据。魏某从情绪激动到慢慢平静,渐渐接受了主审法官的意见,同意主审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杜某因为经济原因不能及时付款,但看到魏某已经做出了让步,也同意尽快筹钱,给魏某支付25000元工程款。2013年12月31日,历时3年多的一起纠纷终于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都松了一口气,开玩笑说:“让所有的霉运都在2013年解决吧,2014年希望大家一切顺利!”(通讯员 张晓丽)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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