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某砖厂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砖厂停产转让,砖厂受让人拒绝履行合同。近日,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13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烧砖轮窑一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
在合同承包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向其交纳20000元的承包押金,并口头承诺合同承包到期或双方一致解除后,待双方结算完毕后,退还原告所交纳的承包押金。随即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押金20000元,被告出具了相应收条。
合同履行至2013年7月,由于特殊原因,砖厂停产,原告按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进行结算。2014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按合同要求结算完毕,并出具仍欠原告1388元的欠条一张,关于合同中的20000元押金问题,被告称押金是前任砖厂负责人收取的,与其无关,从而拒绝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此合同为有效合同,无特殊原因,合同债权债务随砖厂一同转让,受让人称合同债务与其无关,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履行后,因其他事项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条款退还保证金,同时,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88元费用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判令被告应支付原告共计21388元。(通讯员 徐显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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