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唐某某大学毕业后到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应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13日19时许,原告经被告单位信贷部主管李某某同意与其一起乘坐被告单位的车到42团调查客户,该车由南向北行至岳普湖县铁力木乡9村3组路段时,车辆驶下路基自翻,造成原告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76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事实和证据,原告被告双方虽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是经被告单位信贷部主管李某某同意与其一起乘坐被告单位的新QE**号车到42团调查客户,属于无偿帮忙,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侵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赔偿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87663元。
该案告诫用人单位,找人帮忙既要保护好本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要保护好帮工人的人身安全,否则单位赔钱,帮工人身体受伤害,对双方都是损失。(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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