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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未满搬离 出租方要求赔偿

时间:2014-06-20 16:17:0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田源 刘西磊
导读: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法院审结了原告菏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后,当事人当庭履行了结纠纷。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法院审结了原告菏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后,当事人当庭履行了结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5日、2009年2月25日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门市及车间,租赁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被告对所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2011年6月,被告将门市原有地板砖拆除,重新铺设了地板砖,在车间北边建厕所一处,化粪池一个。2013年12月底,被告搬离原告房屋。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89 000元,承担更换罗马柱、恢复地板砖原状、拆除厕所及化粪池并恢复原状的费用179 799.75元。被告应诉后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借款75 000元及利息,返还租金17 123.29元及利息,折价购买被告装修部分。

  案件开庭后,考虑到被告已搬走,双方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原、被告关于装修部分的诉讼请求均需经过鉴定来确定,如判决,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如调解尽快解决纠纷,原告可将房屋向外出租,减少损失。承办人多次调解,向原、被告讲明利害关系,原告要求的数额降低为10万元,被告同意放弃反诉请求,并赔偿3万元。至此双方意见差距仍然很大,并且均不肯再作让步。承办人只好依据双方申请,委托技术室对将装修部分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在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前,承办人了解到有人想租赁原告的房屋,且与原告协商过租赁事宜,就再次对原告做工作,对其讲明及时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比向被告索赔更稳妥,又给被告打电话,因被告已搬到济宁,往返菏泽不太方便,也有调解解决的诚意,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其它互不追究。(通讯员 田源 刘西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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