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11时17分,渝黔高铁指挥部一分部向遵义县公安局苟江派出所报警:渝黔高铁苟江镇沿江段有人阻止施工,请派出所处理。
苟江派出所长何启发同志立即将阻工警情呈报遵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着与快速赶来的联合治安大队民警奔赴阻工现场,将正在阻工的王某及其父亲王某某和母亲张某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悉:2014年6月16日,渝黔高铁指挥部第一分部与王某签订了临时搬迁协议,确定临时搬迁期限为2014年12月16日,且12月30日前施工队对王某家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或补偿;王某领取了临时搬迁费和过渡费。
但2014年10月14日11时许,中铁三局渝黔高铁施工队在苟江镇钩江居三组施工,王某和父亲王某某、母亲张某以自家房屋、院坝堡坎被施工队施工时放炮、机器震动损坏为借口,阻止施工队吊车施工。
目前,王某(男,38岁,家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张正碧(女,65岁,家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已被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王某某(男,71岁,家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七十周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通讯员 龚庆波 冯连奇)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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